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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制度与流程

我国期货交易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每日结算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和强行平仓制度等。

一、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市场上,交易者只需按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率交纳少量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便可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这种资金就是期货保证金。

在我国,期货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按性质与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两大类。结算准备金一般由会员单位按固定标准向交易所缴纳,为交易结算预先准备的资金。交易保证金是会员单位或客户在期货交易中因持有期货合约而实际支付的保证金,它又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两类。

初始保证金是交易者新开仓时所需交纳的资金。它是根据交易额和保证金比率确定的,即初始保证金=交易金额×保证金比率。我国现行的最低保证金比率为交易金额的5%,国际上一般在3%至8%之间。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保证金比率为5%,如果某客户以2700元/吨的价格买入5张大豆期货合约(每张10吨),那么,他必须向交易所支付6750元(即2700×5×10×5%)的初始保证金。

交易者在持仓过程中,会因市场行情的不断变化而产生浮动盈亏(结算价与成交价之差),因而保证金账户中实际可用来弥补亏损和提供担保的资金就随时发生增减。浮动盈利将增加保证金账户余额,浮动亏损将减少保证金账户余额。保证金账户中必须维持的最低余额叫维持保证金,维持保证金=结算价×持仓量×保证金比率×K(K为常数,称维持保证金比率,在我国通常为0.75)。当保证金账面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时,交易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保证金,使保证金账户的余额=结算价×持仓量×保证金比率,否则在下一交易日,交易所或代理机构有权实施强行平仓。这部分需要新补充的保证金就称追加保证金。仍按上例,假设客户以2700元/吨的价格买入50吨大豆后的第三天,大豆结算价下跌至2600元/吨。由于价格下跌,客户的浮动亏损为5000元(即(2700-2600)×50),客户保证金账户余额为1750元(即6750-5000),由于这一余额小于维持保证金(=2700×50×5%×0.75=5062.5元),客户需将保证金补足至6750元(2700×50×5%),需补充的保证金5000元(6750 - 1750〕就是追加保证金。

期货交易保证金对于保障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作用。

1、保证金交易制度的实施,降低了期货交易成本,使交易者用5%的保证金就可从事100%的远期贸易,发挥了期货交易的资金杠杆作用,促进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

2、期货交易保证金为期货合约的履行提供财力担保。保证金制度可以保证所有账户的每一笔交易和持有的每一个头寸都具有与其面临风险相适应的资金,交易中发生的盈亏不断得到相应的处理,杜绝了负债现象。因此这一制度的严格执行为期货合约的履行提供了安全可靠的保障。

3、保证金是交易所控制投机规模的重要于段。投机者和投机活动是期货市场的润滑剂,但过度的投机则会加大中场风险,不利于期货币场的稳健运行。当投机过度时,可通过提高保证金的办法,增大入市成本,以抑制投机行为,控制交易的规模和风险。反之,当期货市场低迷、交易规模过小时,则可通过适量降低保证金来吸引更多的市场参与者,活跃交易气氛。

背景资料:

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期货合约的保证金具体规定

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比率为5%,这一比率适用于一般交易月份和一般市场状况。当合约距交割月份越近时,交易者面临到期交割的可能性就越大,为了防止实物交割中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促使不愿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者尽快平仓了结,交易保证金比率随着交割临近而提高。具体规定是:

交易时间段大豆交易保证金(元/手)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1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15%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25%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30%

交割月份第五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50%

除此以外,当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合约持仓量增加,尤其是持仓合约所代表的期货商品的数量远远超过相关商品现货数量时,这种情况往往表明期货市场投机交易比较大,蕴涵较大的风险,因此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来控制市场风险。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期货合约的具体规定如下: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交易保证金比率

N≤30万手合约价值的5%

30万手<N≤35万手合约价值的8%

35万手<N≤40万手合约价值的11%

40万手<N合约价值的15%

 

 

二、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涨跌幅度,超过该范围的报价将视为无效,不能成交。在涨跌停板制度下,前交易日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构成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因此,涨跌停板又叫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涨跌停板的幅度有百分比和固定数量两种形式。如上海金属交易所的铜、铝涨跌停板幅度为3%,涨跌停板的绝对幅度随上日结算价而变动;而郑州商品交易所绿豆合约则是以昨日结算价为基准,上下波动1200元/吨作为涨跌停板幅度。

涨跌停板制度与保证金制度相结合,对于保障期货市场的运转,稳定期货市场的秩序以及发挥期货币场的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涨跌停板制度为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客户的日常风险控制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涨跌停板锁定了客户及会员单位每一交易日可能新增的最大浮动盈亏和平仓盈亏,这就为交易所及会员单位设置初始保证金水平和维持保证金水平提供了客观准确的依据。从而使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得以有效地实施。一般情况下,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要大于在涨跌幅度内可能发生的亏损金额,从而保证当目在期货价格达到涨跌停板时也不会出现透支情况。

2、涨跌停板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缓和抑制突发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结市场一定的时间来充分化解这些因素对市场所造成的影响,防止价格的狂涨暴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3、涨跌停板制度使期货价格在更为理性的轨道上运行,从而使期货市场更好地发挥价格发现的功能。市场供求关系与价格问的相互作用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期货价格对市场信号和消息的反应有时却过于灵敏。通过实施涨跌停板制度,可以延缓期货价格波幅的实现时间,从而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当某一交易日以涨跌停板收盘后,下一交易日价格的波幅往往会缩小,甚至出现反转,这种现象恰恰充分说明了涨跌停板制度的上述作用。

4、在出现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等异常现象时,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往往成为交易所控制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例如.当交割月出现连续无成交量而价格跌停板的单边市场行情时,通过适度缩小跌停板幅度,可以减小价格下跌的速度和幅度,把交易所、会员单位及交易者的损失控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之内。

背景资料: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涨跌停板制度的具体规定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第N 个交易日)收盘前5 分钟内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 个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原是5%的提高到6%,高于6%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1 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由3%增加到4%。该期货合约若第N+1 个交易日涨跌幅度未达到4%,则第N+2 个交易日涨跌停板恢复到3%。若第N+1 个交易日收盘前5 分钟内出现与第N 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 个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原是6%提高到8%,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2 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由4%增加到5%。

若第N+1 个交易日收盘前5 分钟内出现与第N 个交易日反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 个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与第N 交易日相同,第N+2 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仍为4%。

若第N+2 个交易日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则第N+3 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恢复到3%;若涨跌幅度与第N+1 交易日反方向达到5%,则第N+3 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比例与第N+2 个交易日相同;若涨跌幅度与第N+2 个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5%,即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则第N+2 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经纪会员)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若风险化解,则第N+3 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恢复到3%;若还未化解风险,交易所则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三、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交易者和防范操纵市场行为,对会员和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为了使合约期满日的实物交割数量不至于过大。引发大面积交割违约风险,一般情况下,距离交割期越近的合约月份,会员和客户的持仓限量越小。

背景资料:

我国期货交易所对持仓限额制度的具体规定

交易所可以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同一客户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交易所可根据经纪会员的注册资本和经营情况调整其限仓数额,对于注册资本金额或交易金额较大的经纪会员可增加限仓数额。经纪会员的限仓数额,由交易所每半年核定一次。6.交易所调整限仓数额须经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对超过持仓限额的会员或客户,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一个客户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合计超出限仓数额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经纪会员对该客户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经纪会员名下全部客户的持仓之和超过该会员的持仓限额的,经纪会员原则上应按合计数与限仓数之差除以合计数所得比例,由该会员监督其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减仓;应减仓而未减仓的,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四、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是“零和博弈”,即市场的盈利总额与亏损总额是相等的,有盈利的交易者就必然有亏损的交易者。但盈亏结算并不直接在交易双方问进行,而是由交易所通过在双方保证金账户划转盈亏来实现。当亏损方在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不能承担其亏损(在扣除亏损后保证金余额出现负数)时,交易所作为成交合约的担保者,必须代为承担这部分亏损,以保证盈利者能及时地得到全部盈利。这样,亏损方便向交易所拖欠了债务。为防止这种负债现象的发生,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制度)便应运而生了。

逐日盯市制度,是指结算部门在每日闭市后计算、检查保证金账户余额,通过适时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使保证金余额维持在一定水平之上,防止负债现象发生的结算制度。其具体执行过程如下:在每一交易日结束之后,交易所结算部门根据全日成交情况计算出当日结算价,据此计算每个会员持仓的浮动盈亏,调整会员保证金账户的可动用余额。若调整后的保证金余额小于维持保证金,交易所便发出通知,要求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之前追加保证金,若会员单位不能按时追加保证金,交易所将有权强行平仓。

逐日盯市的结算制度对于控制期货市场风险,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1、逐日盯市制度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及头寸按不同品种、不同月份的合约分别进行结算,保证每一交易账户的盈亏都能得到及时的、具体的、真实的反映,为及时调整账户资金、控制风险提供依据。

2、由于这一制度规定以一个交易日为最长的结算周期,在一个交易日中,要求所有交易的盈亏都得到及时的结算,保证会员保证金账户上的负债现象不超过一天,因而能够将市场风险控制在交易全过程的一个相对最小的时间单位之内。

 

五、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客户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同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改变要求报告的持仓水平。

背景资料:

我国期货交易所关于大户报告制度的具体规定

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达到交易所大户报告界限的会员和客户应主动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所提供相关资料,主要包括持仓情况、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意向、资金来源、预报和申请的交割数量等。达到交易所大户标准的客户所提供的资料须由其经纪会员进行初审,转交期货交易所。经纪会员应保证客户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六、实物交割制度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于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所制订的规则和程序,通过期货合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将到期未平仓合约进行了结的行为。商品期货交易一般采用实物交割的方式。

在期货市场上,实物交割是促使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趋向一致的制度保证。当由于过分投机,发生期货价格严重偏离现货价格时,交易者就会在期货、现货两个市场间进行套利交易。当期货价格过高而现货价格过低时,交易者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约,在现货市场上买进商品。这样,现货需求增多,现货价格上升,期货合约供给增多,期货价格下降,期现价差缩小;当期货价格过低而现货价格过高时,交易者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期货合约,在现货市场卖出商品。这样,期货需求增多,期货价格上升,现货供给增多,现货价格下降,使期现价差趋于正常。以上分析表明,通过实物交割,期货、现货两个市场得以实现相互联动,期货价格最终与现货价格趋于一致,使期货市场真正发挥价格晴雨表的作用。

由于期货交易不是以现货买卖为目的,而是以买卖合约赚取差价来达到保值的目的,因此,实际上在期货交易中真正进行实物交割的合约并不多。交割过多,表明中场流动性差;交割过少,表明市场投机性强。在成熟的国际商品期货市场上,交割率一般不超过5%,我国期货市场的交割率一般也在3%以下。

背景资料:

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实物交割的一般规定

实物交割的一般程序是:卖方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交易所指定仓库,经验收合格后由仓库开具仓单,再经交易所注册后成为有效仓单,也可以在中场上直接购买有效仓单;进入交割期后,卖方提交有效仓单,买方提交足额货款,到交易所办理交割手续。交易所对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违约,都有一定的罚则。买方在接到货物的一定时间内如果认为商品的数量、质量等各项指标不符合期货合约的规定,可提出调解或仲裁,交易所对此均有明确的程序和处理办法。

在进行实物交割中,常遇到标准仓单、定点交割、仓单交付、仓库管理、仓单转让、仓单抵押、交纳税金与违约处理等事项。

1、标准仓单。由交易所统一制定,是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物卖方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有效,采用记名方式。

2、定点交割。是指货物交割者必须按规定将交割商品运送到指定交割仓库。交易所可以对不同地点的指定交割仓库设定地区差价,以平衡运费和商品的地区差价等影响价格的因素。

3、仓单转让。是指标准仓单可以按交易所规定进行转让。标准仓单转让必须通过会员在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结清有关费用。

4、交纳税金。是指交易所挂牌的期货交易价格是不含商品增值税的价格,在办理实物交割时发生了商品交易增值,按国家规定须交纳增值税,农产品13%、金属等17%。

5、违约处理。是指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交付有效标准仓单或买方未支付货款或支付不足的,将被视为违约。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违约者进行处理或处罚。

 

七、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或者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行平仓制度。也就是说,是交易所对违规者的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这是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控制市场风险,化解市场风险的重要制度。

背景资料:

我国期货交易所强行平仓制度的一般规定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会员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标准;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其他需要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的执行一般有以下程序:

1、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2、开市后,有关会员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强行平仓执行完毕的会员将其执行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交易所。

3、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份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4、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5、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八、风险准备金制度

为了建立和完善风险体系,保证市场正常运行,交易所制定了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由交易所设立,从自己收取的会员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来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而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的风险带来的亏损。

背景资料:

我国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制度的一般规定

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遵循事先规定的法定程序,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风险准备金制度有以下规定:

1、交易所按向会员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含向会员优惠减收部分)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当风险准备金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可不再提取。

2、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必须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九、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指交易所按即时、每日、每周和每月向会员、客户和社会提供期货交易信息的制度。期货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是“三公”原则的体现。它要求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期货合约的有关信息及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只有这样,期货交易的所有交易者才能在公平、公开的基础上接收真实、准确的信息,从而有助于交易者根据所获信息做出正确决策,防止不法交易者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其他交易者。

背景资料:

我国期货交易所信息披露制度的一般规定

(一)交易所按即时、每日、每周、每月向会员、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期货交易信息。

1、即时行情。是指在交易时间内,与交易活动同步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信息内容主要有:商品名称、交割月份、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每笔成交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前结算价。

2、每日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当日期货交易信息。信息内容主要有: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成交额;所有合约的成交量、买卖持仓量及套期保值持仓量;交易活跃的合约分月份、分多空方公布当日持仓量的前20名会员名单及对应持仓量、成交量前20名会员名单及对应成交量。

3、每周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公布的期货交易信息。信息内容主要有: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涨跌(周末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周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各上市商品标准仓单数量及与上次发布的增减量,已申请交割数量及本周进出库数量;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周五发布交割配对结果和实物交割量。

4、每月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发布的期货交易信息,信息内容主要有:商品名称、交割月份、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月末收盘价、涨跌(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各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定的可用于期货交割的库容量和已占用库容量及标准仓单量。

(二)交易所期货即时行情,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至交易席位,并通过与交易所签订协议的有关公共媒体和信息商对社会公众发布。

(三)交易所及其会员对不宜公开的交易资料、资金情况等信息有保密义务。

(四)因信息经营机构或公众媒体转发即时交易行情信息发生故障,影响会员或客户正常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五)会员、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十、会员管理制度

一般来说,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成为交易所的会员才能进入交易厅直接进行交易,非会员必须通过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经纪公司代理交易才能进行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在整个期货市场中承担着中介交易、结算、监控和防范客户风险的重要作用。实行严格的会员管理制度,直接关系着市场规模和市场质量。作为交易所的会员,享有交易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接受交易所的监督和管理。

背景资料:

我国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制度的一般规定

(一)期货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二)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内容应当包括:

1、会员资格的取得条件和程序;

2、会员资格的变更条件和程序;

3、对会员的监督管理;

4、会员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办法;

5、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事项。

(三)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期货交易;

3、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4、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5、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6、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7、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3、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4、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5、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6、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席位管理规则。会员不得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六)期货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行使监管职权时,可以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会员进行调查取证,会员应当配合。

(七)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种类、资格条件以及权利、义务由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

 

期货交易流程

一、开户与入市准备

(一)选择经纪公司和经纪人

由于能够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只能是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包括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所以,普通投资者在进入期货市场交易之前,应首先选择一个具备合法代理资格、信誉好、资金安全、运作规范和收费比较合理等条件的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最好能具备以下条件:  

1、资本雄厚、信誉好;

2、通讯和联络工具迅捷先进,服务质量好;

3、能主动向客户提供各种详尽的市场信息;

4、主动向客户介绍有利的交易机会,诚实可信、稳健谨慎,有良好的商业形象;

5、收取合理的履约保证金;

6、规定合理优惠的佣金;

7、 能为客户提供理想的经纪人。

(二)开立交易账户

投资者在经过对比、判断,选定期货经纪公司之后,即可向该期货经纪公司提出委托申请,开立账户。开立账户实质上是投资者(委托人)与期货经纪公司(代理人)之间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各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为客户开设账户的程序及所需的文件不尽相同,但基本程序及方法大致相同。

1、风险揭示。 客户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必须事先在期货经纪公司办理开户登记。期货经纪公司在接受客货开户申请时,需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个人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之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签署合同。 期货经纪公司在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双方须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个人客户应在该合同上签字,单位客户应由法定代表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开户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留存印鉴或签名样卡。单位开户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并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本单位期货交易业务执行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印鉴等内容的书面材料及法定代表人授权期货交易业务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由期货经纪公司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交易。期货经纪公司注销客户的交易编码,应向交易所备案。

3、缴纳保证金。 客户在期货经纪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之后,应按规定缴纳开户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应将客户所缴纳的保证金存入期货经纪合同中指定的客户账户中,供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三)入市交易准备

1、心理上的准备。 期货价格无时无刻不在波动,自然是判断正确的获利,判断失误的亏损。因此,入市前盈亏的心理准备是十分必要的。

2、知识上的准备。 期货交易者应掌握期货交易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巧,了解所参与交易的商品的交易规律,正确下达交易指令,使自己在期货市场上处于赢家地位。

3、市场信息上的准备。 在期货市场这个完全由供求法则决定的自由竞争的市场上,信息显得异常重要。谁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市场信息,谁就能在竞争激烈的期货交易中获胜。

4、拟定交易计划。 为了将损失控制到最小,使盈利更大,就要有节制地进行交易,入市前有必要拟定一个交易计划,作为参加交易的行为准则。

 

二、下单

客户在按规定足额缴纳开户保证金后,即可开始交易,进行委托下单。所谓下单,是指客户在每笔交易前向期货经纪公司业务人员下达交易指令,说明拟买卖合约的种类、数量、价格等的行为。期货交易指令的种类很多,并且各种不同交易指令的作用也各不相同。因此,客户应先熟悉和掌握有关的交易指令,然后选择不同的期货合约进行具体交易。

无论哪一类期货交易指令,其基本内容一般包括:期货交易的品种、买入还是卖出、数量、月份、价格、日期及时间、期货交易所名称、客户名称、客户编码和账户、期货经纪公司和客户签名等。

(一)常用交易指令

国际上通用的期货交易指令有很多,主要包括:市价指令、限价指令、止损指令和取消指令等。我国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指令有两种:限价指令和取消指令,交易指令当日有效。在指令成交前,客户可提出变更或撤销。

1、市价指令。市价指令是指客户通知经纪人以指令传送到期货交易所交易厅当时,市场可获得的最好价格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的指令。客户在下达这种指令时不须指明具体的价位,而是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出市代表以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好价格达成交易。这种指令的特点是成交速度快,一旦指令下达后不可更改或撤销。

2、限价指令。限价指令是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的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又分为买入限价指令和卖出限价指令。买入限价指令是指当市场价格达到或低于某一价位时才执行买入期货合约的指令。卖出限价指令是指当市场价格达到或高于某一价位时才执行卖出期货合约的指令。下达限价指令时,客户必须指明具体的价位。它的特点是可以按客户的预期价格成交,成交速度相对较慢,有时甚至无法成交。例如:你填写一个指令,“卖出限价为2064元/吨的2002年5月大豆合约10手”,那么,当市场的交易价格高于2064元/吨的时候,你的指令就成交了,而且,卖出的价格一定是等于或高于2064元/吨。限价指令对交易价格要求明确,但能否执行取决于指令有效期内价格的变动。如没有触及限价水平,该指令就没有机会执行。

3、止损指令。止损指令是指客户要求在市场价格跌至某一预定限度内即以市价卖出,或在市场价格上涨至某一预定限度内即以市价买入的指令。客户利用止损指令,既可以有效地锁定利润,又可以将可能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还可以相对较小的风险建立新的头寸。例如,你于2188元/吨的价格买入2000年5月大豆合约10手,自己设定止损价格为2148元/吨,当市场价格跌破2148元/吨时,你应毫不犹豫地下达卖出平仓指令,把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

4、阶梯价格指令。阶梯价格指令是指按指定的价格间隔,逐步购买或出售指定数量期货合约的指令。买入时采取阶梯式递减价位的方式,而卖出时采取阶梯式递增价位的方式。此种指令可以起到平均买价或卖价的作用,适合稳健型投资者采用。其主要作用是可以避免因仓促采取行动而遭受损失。

5、限时指令。限时指令是指要求在某一时间段内执行的指令。如果在该时间段内指令未被执行,则自动取消。限时指令具体指令形式还包括开盘指令、收盘指令、当日指令和多日指令。

6、套利指令。套利指令是指客户指示经纪人同时买入和卖出两种相关期货合约进行套利投机交易的指令。要求两个指令同时执行,或一个指令执行后另一个指令也立即执行。它主要包括跨商品套利指令、跨期套利指令和跨市场套利指令等。

7、双向指令。双向指令是指客户向经纪人下达两个指令,一个指令执行后,另一个指令则自动撤销。

8、取消指令。取消指令是指客户要求将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通过执行该指令,将客户以前下达的指令完全取消,并且没有新的指令取代原指令。例如:你下达限价指令“卖出限价为2064元/吨的2002年五月大豆合约10手”后,只成交了5手,这时,你可以下达取消指令。撤单后,你原来下达的限价指令就部分失效了,另外的5手就不会成交了。

期货经纪公司对其代理客户的所有指令,必须通过交易所集中撮合交易,不得私下对冲,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分享收益。

(二)下单方式

客户在正式交易前,首先应该制订详细周密的交易计划。然后客户就可以按计划下单交易。客户通过书面、电话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可供客户选择的下达期货交易指令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书面下单。客户亲自填写交易单,填好后签字交由期货经纪公司交易部,再由期货经纪公司交易部通过电话报单至该期货经纪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场内的出市代表,由出市代表在期货交易所交易大厅进行竞价交易。

2、电话下单。客户通过电话直接将指令下达到期货经纪公司交易部,再由交易部通知出市代表下单。期货经纪公司须将客户的指令予以录音,以备查证。事后,客户应在交易单上补签姓名。期货经纪公司在接受客户指令后,应及时通知出市代表。出市代表应及时将客户的指令输入交易席位上的计算机终端进行竞价交易。

3、网络下单。客户利用互联网,使用经纪公司配置的网上下单系统进行网上下单。进入下单系统后,客户需输入自己的客户号与密码,经确认后即可输入下单指令。下单指令通过互联网传到经纪公司后,通过专线传到交易所主机进行撮合成交。客户可以在经纪公司的下单系统获得成交回报。

 

三、竞价与成交

(一)竞价方式

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现场交易的人员根据去职责和交易目的的不同可区分为场内经纪人和自营交易者,他们都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目前采用的场内公开竞价方式主要有两类:公开喊价方式和计算机撮合成交。目前国内期货交易所采用的是计算机撮合成交方式。

1、公开喊价方式。公开喊价方式又可分为两种形式:连续竞价制和一节一价制。

连续竞价制是指在交易所交易池内由交易者面对面地公开喊价,表达各自买进或卖出合约的要求。按照规则,交易者在报价时既要发出声音,又要做出手势,以保证报价的准确性。由于价格变化一般是连续递进的,因此报价商在喊价时通常只叫出价格的一部分即可。价格和数量的喊声还要在报价人和要价人之间进行反馈,以减少误听所引起的错误。这种方式属于传统的竞价方式,在欧美期货市场较为流行,有利于活跃场内气氛,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

一节一价制是指把每个交易日分为若干交易节,每个交易节只有一个成交价格的制度。每节交易由主持人最先叫价,所有场内经纪人根据其叫价申报买卖数量,直至在某一价格上买卖双方的交易数量相等时为止。由于一节一价制是在每一节交易中一种合约形成一个价格,所以没有连续不断的竞价。这种叫价方式在日本的期货交易中较为普遍。

2、计算机撮合成交方式。计算机撮合成交是根据公开喊价的原理设计而成的一种计算机自动化交易方式,是指期货交易所的计算机交易系统对交易双方的交易指令进行配对的过程。这种交易方式相对公开喊价方式来说,具有准确、连续等特点,但有时会出现交易系统故障等造成的风险。

国内期货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的运行,一般是将买卖申报单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格(BP)、卖出价格(SP)和前一成交价格(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当BP≥CP≥SP,则:最新成交价=CP;当CP≥BP≥SP,则:最新成交价=BP。开盘价和收盘价也采用计算机交易系统以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下面以一个例子来介绍交易所的撮合成交的流程:例如,某一天,大豆的2000年5月合约,一位交易者准备以2188元/吨的价格买进50手,另一个想以2189元/吨卖出100手,这两条指令输入交易系统后,由于卖价比买价高,所以无法成交。这两条指令就在行情显示器上显示出来,当你看到行情时,你认为2188元/吨的价格太高了,卖出肯定能获利,立即填写指令单,以2188元/吨的价格卖出10手。交易指令输入交易系统后,买卖价格一致,立即成交。这时,你就会等待价格的进一步波动,当价格下跌时,你就可以获利平仓。

开盘价集合竞价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价格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盘价。

收盘价集合竞价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收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价格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收市时产生收盘价。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方法是:

1)交易系统分别对所有有效的买入申报按申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申报价相同的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有效的卖出申报按申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申报价相同的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

2)交易系统依此逐步将排在前面的买入申报和卖出申报配对成交,直到不能成交为止。如最后一笔成交是全部成交的,取最后一笔成交的买入申报价和卖出申报价的算术平均价为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该价格按各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取整;如最后一笔成交是部分成交的,则以部分成交的申报价为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收盘集合竞价前的未成交申报单继续参与收盘集合竞价。

(二)成交回报与确认

期货经纪公司的场内经纪人收到交易指令后,在确认无误后以最快的速度将指令输入计算机内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当计算机显示指令成交后,场内经纪人必须马上将成交的结果反馈回期货经纪公司的交易部。期货经纪公司交易部将场内经纪人反馈回来的成交结果记录在交易单上并打上时间戳记后,将记录单报告给客户,从而完成整个交易指令。成交回报记录单应包括成交价格、成交手数、成交回报时间等。

期货交易制度规定,每一笔期货交易只有通过期货结算所核定、结算并注册后才能最终成为合法有效的期货合约。客户对交易结算单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客户对交易结算单记载事项无异议的,应当在交易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或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确认。客户既未对交易结算单记载事项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单的确认。对于客户有异议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予以核实。

 

四、结算

(一)结算程序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和其他有关款项进行的计算、划拨,其计算结果将被计入客户的保证金账户。

按照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结算所的制度规定,期货交易的结算也是分级、分层的。交易所只对会员买卖的期货合约进行结算,非会员单位或个人通过其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对买卖的期货合约结算。

1、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期货结算所在每一交易日结束后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其核算结果是会员核对当日有关交易并对客户结算的依据,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于每交易日规定时间内获得《会员当日平仓盈亏表》、《会员当日成交合约表》、《会员当日持仓表》和《会员资金结算表》。会员每天应及时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结果,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会员如对结算结果有异议,应在第二天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况,会员可在第二天开市后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准确性。

交易所在交易结算完成后, 将会员资金的划转数据传递给有关结算银行。会员资金按当日盈亏进行划转,当日盈利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当日亏损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超过昨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低于昨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手续费、税金等各项费用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直接扣划。每日结算后,当会员的结算保证金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保证金时,交易所要按规定方式通知会员追加保证金,会员不能按时追加保证金时,交易所应对会员部分或全部持仓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余额能够维持其剩余头寸。

2、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的结算。期货结算所会员或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的结算与结算所对结算会员的结算方法一样,即每一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对每一客户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交易手续费应不低于期货合约规定的交易手续费标准的3倍,交易保证金应高于交易所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至少3个百分点。

期货经纪公司在每日结算后向客户发出交易结算单。交易结算单一般载明下列事项:账号及户名、成交日期、成交品种、合约月份、成交数量及价格、买入或者卖出、开仓或者平仓、当日结算价、保证金占用额和保证金余额、交易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税款等需要载明的事项。每日结算后客户保证金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水平时,期货经纪公司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不能按时追加保证金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将该客户部分或全部持仓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余额能够维持其剩余头寸。

(二)结算公式与应用

  • 两个基本概念

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卖出与其所持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每个期货合约均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未平仓期货合约均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

2、当日盈亏可以分项计算。分项结算公式为:当日盈亏=平仓盈亏+持仓盈亏。

1)平仓盈亏=平历史仓盈亏+平当日仓盈亏

平历史仓盈亏=∑[(卖出平仓价-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卖出平仓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买入平仓价)×买入平仓量]

平当日仓盈亏=∑[(当日卖出平仓价-当日买入开仓价)×卖出平仓量]+∑[ (当日卖出开仓价-当日买入平仓价)×买入平仓量]

2)持仓盈亏=历史持仓盈亏+当日开仓持仓盈亏

历史持仓盈亏=(当日结算价-上一日结算价)×持仓量

当日开仓持仓盈亏=∑[ (卖出开仓价-当日结算价)×卖出开仓量]+∑[ (当日结算价-买入开仓价)×买入开仓量]

3、当日盈亏可以综合成为总公式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

4、当日盈亏在每日结算时进行划转,当日盈利划入客户结算准备金(即可用资金),当日亏损从客户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超过昨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客户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低于昨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客户结算准备金。手续费、税金等各项费用从客户的结算准备金中直接扣划。

结算准备金余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当日结算准备金(即可用资金)=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入金-出金+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盈亏-手续费

5、下面通过几个具体例子来说明期货交易结算的公式:

【例6-1】某新客户存入保证金10万元,在7月1日买开仓大豆期货合约40手(每手10吨),成交价为2000元/吨,同一天该客户卖出平仓20手大豆合约,成交价为2030元/吨,当日结算价为2040元/吨,交易保证金比例为5%,则客户的当日盈亏(不含手续费、税金等费用)情况为:

1)按分项公式计算:

平仓盈亏=(2030-2000)×20×10=6000元

持仓盈亏=(2040-2000)×(40-20)×10=8000元

当日盈亏=6000+8000=14000元

2)按总公式计算:

当日盈亏=(2030-2040)×20×10+(2040-2000)×40×10=14000元

3)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100000-2040×20×10×5%+14000=93600元

【例6-2】7月2日该客户再买入10手大豆合约,成交价为2030元/吨,当日结算价为2060元/吨,则其账户情况为:

1)按分项公式计算:

当日开仓持仓盈亏=(2060-2030)×10×10=3000元

历史持仓盈亏=(2060-2040)×20×10=4000元

当日盈亏=3000+4000=7000元

2)按总公式计算:

当日盈亏=(2060-2030)×10×10+(2040-2060)×(20-40)×10=7000元

3)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93600+2040×20×10×5%-2060×30×10×5%+7000=90100元

【例6-3】7月3日,该客户又将30手大豆合约平仓,成交价为2070元/吨,当日结算价为2050元/吨,则其账户情况为:

1)按分项公式计算:

平仓盈亏=(2070-2060)×30×10=3000元

2)按总公式计算:

当日盈亏=(2070-2050)×30×10+(2060-2050)×(0-30)×10=3000元

3)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90100+2060×30×10×5%+3000=124000元

 

五、交割

(一)交割的种类

期货交易的交割方式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在交割日将合约所载商品的所有权按规定进行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而现金交割是指交易双方在交割日对合约盈亏以现金方式进行结算的过程。在期货市场中,商品期货通常都采用实物交割方式,金融期货中有的品种采用实物交割方式,有的品种则采用现金交割方式。现金交割由于不进行实物交收,只是以交割时的现货价格作为交易盈亏和资金划拨的依据,因此,实行现金交割的品种,其现货标的价格应具有可确定性特点,而且是标准的,唯一的。农产品的地域差价十分明显,不具有现金交割的条件,而股指期货的交易标的是股票指数,具有虚拟性和唯一确定性,更适合采用现金交割方式。我国期货市场目前只有商品期货交易,全部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二)实物交割的方式

实物交割方式包括集中交割和滚动交割两种。

1、集中交割。即所有到期合约在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过后一次性集中交割的交割方式。

2、滚动交割。即除了在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过后对所有到期合约全部配对交割外,在交割月第一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之间的规定时间也可进行交割的交割方式。

(三)实物交割的结算价

我国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通常为该合约交割配对日的结算价或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结算价,则是该合约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结算价的加权平均价。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等级商品质量升贴水以及异地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

交易所会员进行实物交割,还应按规定向交易所缴纳交割手续费。

(四)实物交割的程序

由于期货合约在到期前可能已经多次转手买卖,而且期货交易者主要是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交易双方并不知道交易对手是谁。所以,最后持有到期合约的买卖双方必须通过期货结算所进行交割,并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地点进行交割。

期货合约的卖出方必须在期货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之前,通过期货经纪公司将交货通知书转交到期货结算所。一般由期货合约卖出方确定具体交割日期,而买入方只能按期货结算所的安排,在期货交割月份内的某日和期货交易所认可的某个交货地点收到商品。

当货物运到交货地点后,期货结算所进行抽样检查,如果检查合格,则在卖出方确定的交易日前将收货通知书交给买入方。持有到期未平仓合约的买入方,在收到收货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交割日之前将全部货款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交到期货结算所。这样,到交割日卖出方将提货单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转交给买入方,并收取全部货款;买入方收到提货单后,验收提货。至此,期货交易的实物交割结束。

(五)交割违约的处理

1、交割违约的认定。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1)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交付有效标准仓单的;

2)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交付货款或交付不足的。

2、交割违约的处理。会员在期货合约实物交割中发生违约行为,交易所应先代为履约。交易所可采用征购和竞卖的方式处理违约事宜,违约会员应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交易所对违约会员还可处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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